新旧(换证)驾驶证准驾车型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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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准驾车型 |
公安部
71号令
准驾车型 |
准驾车辆 |
准驾的
其他
车型 |
初学(换领)年龄 |
身
高
条件 |
身体
条件
证明 |
注
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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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A1、A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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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厘米以上 |
每年提交一次身体条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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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和准驾车型为
A1
A2
A3
B1
B2
N
P
的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驾驶证予以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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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大型客车) |
大型载
客汽车 |
A3、B1、B2、C1、C2、C3、C4、M |
26~5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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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城市公交车) |
核载10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车 |
C1、C2、C3、C4 |
21~5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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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牵引车) |
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 |
B1、B2、C1、C2、C3、C4、M |
24~5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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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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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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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大型货车) |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大、重、中型专项作业车 |
C1、C2、C3、C4、M |
21~5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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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中型客车) |
中型载客汽车(含核载10人以上、19人以下的城市公共汽车) |
150厘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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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B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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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小型汽车) |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小、微型专项作业车 |
C2、C3、C4 |
18~70(18周岁以上) |
不限 |
6年提交一次身体条件证明
60周岁以上的每年提交一次身体条件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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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
(小型自动档汽车) |
小型、微型自动档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自动档载货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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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 |
C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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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D、C4
(普通三轮摩托车) |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三轮摩托车 |
E、F |
18~6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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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E
(普通二轮摩托车) |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二轮摩托车 |
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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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F
(轻便摩托车) |
发动机排量小于50ml,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的摩托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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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0(18周岁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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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
C3(低速载货汽车) |
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 |
C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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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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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
C4(三轮汽车) |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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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
M(轮式自行机械车) |
轮式自行机械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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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
N(无轨电车) |
无轨电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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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0(60) |
155厘米以上 |
每年提交一次身体条件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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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
P(有轨电车) |
有轨电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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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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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新准驾车型共15种,比原来14种有所增加,D、E、F、M、N、P等6种没有变,原A、B、C现用阿拉伯数再细分9种,原来大、小、手扶拖拉机(G、H、K)和电瓶车Q没有列入此次新准驾车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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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领驾驶证的手续和资料:
如果你已对新的准驾车型作出选择,请详细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办理:
(1)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近期一寸免冠白色背景的彩色正面大头照片5张。(3)换证的需提交原驾驶证。(4)有效期满和达到规定年龄换证的,还需要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5)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并要求申请人和代理人共同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中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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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预约规定(取得驾驶技能证明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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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考车型 |
科目二考试 |
科目三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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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C2 |
10天后 |
30天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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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C4、D、E、F、M、N、P |
20天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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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A2、A3 |
20天后 |
60天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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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B2 |
40天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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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增加准驾车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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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准驾车型 |
增加准驾车型 |
驾龄 |
最近(
)个记分周期没有满分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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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车型 |
一般车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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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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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C2、C3、C4 |
B1 |
3年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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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B2 |
1年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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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B2 |
A2 |
3年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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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
1年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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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B2 |
A1 |
5年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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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
2年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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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申请人可自愿降低选择准驾车型,选择的准驾车型一旦确定后,除继续要求降低准驾车型外,不得再变更。降低准驾车型后,要求升级准驾车型的,须按增驾手续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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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到所在区、县交通大(中)队或地区车管所领填《驾驶员审验、换证申请表》,经地区所办理换证手续后,到交通大(中)队宣传科审验。
1.本市人员交验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户口本上须有身份试号码),外地来京人员交验身份证和暂住证。
2.外省市驾驶员在本市换证的,凭发证机关转出的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驾驶证登记资料办理。
3.超过换证时限一年以上的,注销驾驶证。
1.到各区、县交通大(中)队宣传科或车管所(含地区所)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经体检合格,到地区车管所办理。
2.在境外时间须连续6个月以上,回国后6个月以内办理。
3.交验居民身份证、护照。
4.将国外驾驶证译成中文(驾驶员姓名、性别、年龄、发证日期、准驾车种、发证国家、有效期、驾驶证号码等内容),翻译人(驾驶员本人除外)签字、翻译人单位盖章,在国外驾驶证有效期内办理。
5.收存原驾驶证或复印件。
6.经考试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道路驾驶合格后办理换证手续(小型汽车驾驶经历三年以上的,免道路驾驶考试)。
7.取得驾驶证后,10日内到管界交通安全委员会登记备案。
1.到各区、县交通大(中)队宣传科或车管所(含地区所)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经体检合格,到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区车管所办理。
2.复员、转业、退伍人员交验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伍(一年以内)证。
3.现役军人(含武警)需持双证的,须交验身份证件和总政保卫部警卫局批准证明、武警总部运输部证明。经市所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
4.军队职工转地方的,持本人身份证和原军队单位的上级政工、人事部门证明。
5.现役军人有私车的,凭机动车行驶证(与车主是直系亲属的,还需出具亲属关系的证明)办理。
6.交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证须在有效期内),属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的收驾驶证;属现役军人的收驾驶证复印件存档。
7.考试道路驾驶合格。持准驾小型乘座车、摩托车驾驶经历三年以上的,免道路驾驶考试。
1.到各区、县交通大(中)队宣传科或车管所(含地区所)领填《补领牌、证申请表》,持此表到首都交通安全报社、车管所(含地区所)或绿岛驾驶员服务中心办理登报挂失。
2.自办理登报声明之日起,30天后携带本人照片和身份证件到车管所档案科或地区车管所办理补领手续。按计算机审验记录加盖审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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