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   申请驾驶证的手续   持有驾驶证需要增加准驾车型的手续规定

驾驶员定期审验   换领驾驶证手续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换领地方驾驶证的手续 

持有外国或港、澳、台地区驾驶证、国际驾驶证换领驾驶证的手续       补领驾驶证的手续


  1.本市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须交验身份证,外省市人员在武汉申请机动车驾驶证,须交验本人身份证和暂住证(暂住期为一年以上)。
  2.年龄:申请大型客车、无轨电车学习驾驶证为21-45周岁;申请大型货车学习驾驶证为18-50周岁;申请其它年型学习驾驶证为18-60周岁
  3.身体条件:
   (1)申请大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身高不低于155厘米,申请其它车型驾驶证的,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2)两眼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0.7或对数视力表4.9(允许矫正);
   (3)无赤绿色盲;
   (4)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四肢、躯干、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4.初次申请大型客车学习驾驶证的,只限市公共交通部门需要在本市区固定路线上驾驶公共车辆的人员,申请人须持市公共交通部门的证明向市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办理报名手续。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驾驶证:
   (1)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的;
   (2)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的;
   (3)在吊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的;
   (4)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增驾的除外)。

  1.到各区、县交通大(中)队宣传科或车管所(含地区所)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按填表说明填写。
  2.持《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到市卫生局体检站或本市街道、乡镇以上医院进行身体检查。
  3.体检合格的到地区车管所报名,按规定交验证件,申领准考证。
  4.报考汽车驾驶员的,持准考证到市机动车驾驶员法规培训学校进行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培训,报考其他车种驾驶员的,不参加此项培训。
  5.法规培训结束后,持听课记录证和准考证,到地区车管所约考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考试合格的,地区车管所签发学习驾驶证。
  6.持小型汽车、其它机动车学习驾驶证的,自发证之日起分别在40、30、20天后,到地区车管所约考场地驾驶、道路驾驶,考试合格的,地区车管所签发驾驶证。
  7.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后,10日,有工作单位的到工作单位所属的交通大(中)队,无工作单位的到住址所在地交通安全委员会办理登记备案。
  (文件规定:持本市驾驶证的驾驶员面向所在街道、乡、镇交通安全委员会办理登记备案)

  1.到各区、县交通大(中)队宣传科或车管所(含地区所)领填《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免体检,到地区车管所办理。
  2.申请增驾大型客车、无轨电车的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历。
  3.对1996年9月1日以后领取驾驶证的驾驶员,领取驾驶证第一年(实习期)内不办理增驾手续。
  4.对持有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增驾其它准驾车型的,不再考试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对持有其它准驾车型增驾汽车的,须用汽车类试卷进行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

  1.驾驶员定期审验,应按驾驶证有效期起始年、月、日的对应月份进行。
  2.驾驶员定期审验时须到各区、县交通大(中)队宣传科或车管所(含地区所)领取《驾驶员审验、换证申请表》,按规定填写,定期到所在区、县交通大(中)队办理驾驶证审验。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集体办理,无工作单位的可到当地交通管理机关设立的驾驶员审验工作站办理。
  3.对持有准驾车型A、B、C、D驾驶证的,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和年龄超过60周岁的,每一年审验一次;审验时须经身体检查合格。
  4.对持有其它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审验一次,免体检。
  5.持准驾车型C驾驶证,由不从事营业性运输改为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应补办审验并换证。
  6.年龄超过60周岁的,持有准驾车型A、B、C、D驾驶证的,审验时注销A、B、C、D准驾车型,改为准驾车型C,并保留其它准驾车型。
  7.持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由单位集体办理审验。
  8.在外地因故不能回京接受审验的,可委托外地车管所代审。
  9.持外省市驾驶证的驾驶员,在京暂住一个月以上,要求在本市参加审验的,由核发驾驶证的车管所开具委托证明,在京参加审验。
  10.因故不能按期审验的,应事先申请办理缓审手续。
  11.连续两次未办理审验的,注销驾驶证。